{{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2月12日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0]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我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企业可分为核心领域企业和相关领域企业两类。核心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生产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的企业;相关领域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申请企业应拥有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以及现代化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主营业务符合深圳市及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申请企业属于核心领域文化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3000万元(含)的,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申请企业属于相关领域文化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销售收入在1亿-3亿元(含)的,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在3亿元-5亿元(含)的,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暂未达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核心领域文化企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可认定为重点文化企业:
(一)近两年内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深圳文化企业100强”、“深圳市文化贸易基地”、“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称号的文化企业;
(二)在龙岗区的同一行业内,企业主营业务具有示范性(需获得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可),或其经营项目具有创新性(近两年内以企业作为主体获得国际或国家级重大权威赛事主要奖项,或企业持有文化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5个及以上,或企业持有文化产品软件著作权20个及以上,或经营项目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且在龙岗区内具有唯一性)的文化企业。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的企业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各种专业认定资质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 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申报、评审及认定程序:
(一)采用“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申请企业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网址:http://www.gdzwfw.gov.cn),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申请人将连同其他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二)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安排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三)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评审意见拟定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
(四)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重点文化企业入围名单进行讨论研究,确定预选名单后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审定。
第八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将通过审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在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或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发认定通知,授予“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每年对经认定满一年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运营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以第五条所列条件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既可以按照第四条标准进行考核,也可按照第四条第(一)、(二)项和第五条相关标准(通过赛事获奖获得认定的,考核其上一年度是否再获新奖;通过认定称号获得认定的,考核其上一年度是否仍获相关称号或相关称号是否仍在有效期内;通过持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获得认定的,考核上年度是否新增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5项;通过经营项目在龙岗区内具有唯一性获得认定的,考核其经营项目是否仍是区内同行业中唯一性项目)进行考核。
第十条 如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点文化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5、存在严重失信记录;
6、企业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考核的;
7、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新的主营业务不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
8、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
9、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文化企业若发生办公地址、注册地址、纳税地址等变更行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企业及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事宜的通知》(深龙文产办通【2017】14号)同步废止。
原文链接: